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基隆市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簡稱IMC。
第二條: 本社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精神,研究工商經營管理上各項問題及進修,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第四條: 本社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基隆市。
第六條: 本社之任務:
一.本社每月舉行一次社務活動並邀請專家學者演講,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本社不定期舉辦研究會與座談會,研究與進修各種工商業經營管理上各有關之問題。
三.經常舉行各種公益活動,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凡贊同本社宗旨,具備下列入社條件,填具入社申請書由本社社員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之審核通過者,於繳納入社費並經宣誓後為本社社員。
一. 年滿三十歲以上設籍本市,並有行為能力者
二. 參加本社各種活動三次以上者。
三. 在工商企業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責任,並對其事業之經營政策有全部或部份之決定權者,或對企業經營具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公教人員。
第八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經過通知參加活動,無故缺席達三次者。
二. 喪失社員資格者。
三. 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社費未繳納者。(於當屆十月份召開社員大會前為社費繳納基準日)
第十條: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申明退社,自理事會通過日喪失社員資格。社員申請復社,需於出社兩年後重新申請入社,經理事會通過後始得入社。
第十一條: 社員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有出席社員會議遵守本社章程各項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社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每年由社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至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 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 議決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社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長、理事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議決社員之各種獎懲事宜。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本社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分別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社務需要到社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均無法代理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祕書、財務及各種委員會,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社成立剩餘費保管委員會,由當屆理事會推舉歷任社長三至五名擔任委員,並由當屆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會負責掌理歷屆剩餘經費,並訂定剩餘經費管理辦理,經提理事會經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二十六條: 由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員得免納入社費。

第四章 社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會議分常年社員大會,臨時社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常年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社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社員召集時召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社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主持之,但理事長請假得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 社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社應於召開社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社費:社員入社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 常年社費:全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但新社友上半年入社者常年社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下半年入社者,常年社費新台幣陸仟元整。
三. 社員捐款。
四. 基金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關繳費時間訂於三月三十一日截止,以利社務推動。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社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社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社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代表由當屆理監事會推選當屆理監事及前社長當任。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理監事依聯合會規定人選當任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